天津滨海新区出台城镇既有住宅维修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31 09:08:20 Clicks:0

近日,滨海新区住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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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解决滨海新区房屋修缮类重点民生诉求的工作要求,及时解决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排水管道破裂漏水、阳台栏板脱落等居民诉求集中的房屋维修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滨海新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既有住宅(以下简称城镇住宅)维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各方维修责任

城镇住宅维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维修的,在维修完成后应当与相关业主签订再保修协议,明确再保修期限并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外的,根据住宅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来确定:


(一)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内的维修事项由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个人承担。房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符合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程序申请房屋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对于未建立房屋维修资金或者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城镇住宅项目,各开发区、各街镇应指导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筹集补建,或者直接向相关受益业主分摊筹集维修费用。


(二)直管公房。公产民用住房未售前,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应分摊的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承担;房屋售出后,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公产民用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支付。


(三)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房屋维修、更新应分摊的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承担。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前,该幢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原产权单位将“三供一业”移交给相关街道的,房屋产权人应向所属街道提出维修申请,由街道按照相关规定提取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四)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出售前为直管公产、单位产)业主与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起一年内,其房屋原有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应分摊的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承担。


保修期满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负责和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支付。


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后,业主应当委托社会化、专业化维修公司或者原售房单位(以下统称维修管理单位)负责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该幢房屋中的不可售住房权利人作为单一业主,承担相关责任。


(五)城镇私有平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维修责任。城镇“困难户、五保户”的住宅维修工作,根据相关政策由区民政部门确认,维修费用由属地街镇协调解决。


专业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专业管线、设施维修责任。


因周边施工造成城镇住宅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变形等损伤的,应由房屋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由造成损伤的责任单位承担鉴定费用和维修责任。


因城镇住宅使用人使用不当或违法违规装饰装修造成住宅需要维修的,或者自行更换外窗等设施的,相应维修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二、落实合理使用和检查维护责任

(一)城镇住宅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建筑,不得故意损坏住宅及设施,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线,不得向排水管道投放杂物,室内厨卫装修不得破坏防水层,不得违规出租房屋。


(二)城镇住宅所有权人、管理人(包括物业服务人和已售公房的原产权单位)和供暖、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切实履行检查维护责任,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时,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镇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计划维修与应急抢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根据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实际状况做好总体维修计划,并根据上年度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结果安排本年度维修计划,对于需要维修的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屋面防水、外墙、阳台板和雨水落水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根据排水主管道老化程度和管道堵塞情况,采取高压冲洗法等进行定期维修。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及时维修。


2.各开发区、各街镇做好城镇住宅应急抢修职责突发情况的应对工作。城镇住宅发生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排水管道破裂漏水、阳台栏板脱落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情形的,各开发区、各街镇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及时维修。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不及时维修的,有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由各开发区、各街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抢修,工程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抢修费用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没有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的,各开发区、各街镇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共同查勘、协调处理,召开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立即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抢修,应急抢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加强维修工作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建设委加强城镇住宅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组织各开发区、各街镇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做好房屋维修工作。


(二)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和区国资委应当督促专业经营单位落实专业管线及设施维修督导责任。区国资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委督促公房管理单位落实维修责任。


(三)区住房建设委、各开发区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住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开发区、各街镇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专业经营单位落实各方责任,会同居民委员会调处住宅维修过程中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各街镇用好“吹哨报到”机制,及时解决城镇住宅维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不及时申请房屋维修资金或申请过程中拖延、扯皮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约谈整改;对于在房屋维修工作中严重不履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依规组织改选。区住房建设委依法依规做好房屋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政策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房屋维修机制。各开发区、各街镇将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业主主责,管理人、使用人、专业经营单位各负其责,邻里之间友好协商,社会力量参与的维修机制,努力实现既依法依规,又能快速维修。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开发区、各街镇和区住房建设委要对诉求集中小区管理人加强督导,协调落实房屋维修的主体责任。针对城镇住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急维修不及时,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业主反映问题较多的,及时约谈整改。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开发区、区住建委和各街镇定期组织对房屋安全使用与维修的宣传和培训,认真梳理属地房屋维修的典型案例,强化正向引导,落实各方责任。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各开发区、各街镇和有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住宅维修工作的监督,将此工作作为社区治理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纳入“三考合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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