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意见指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该文件涉及到多个方面均为城市更新相关内容,比如: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
-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
这个文件的出台将促使各地政府积极释放国企名下的存量资产、引入民营企业进行多种方式合作,出台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以及金融、财政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将对各地市目前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城市更新行动起到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一、重点领域
-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
-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
-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
-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
-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
三、重点企业
-国有企业: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
-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
四、推动基础设施领域REITs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发行上市。
-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
-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
-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
-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
五、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
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
七、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
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
-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
-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
-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
-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
十、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
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
十一、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
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
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
十二、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
-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
-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
-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
十三、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
-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
-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防止“一哄而上”。
政策原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国办发〔20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四)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