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原则上由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多个权利主体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实施,其资格是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明确了拆赔比并公示。业主委员会按照两方案投票表决,街道办事处核实进行公示,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
两方案经双90%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区重建局进行审查,依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候选市场主体名单公告期满,业主委员会应组织召开对候选市场主体进行投票的业主大会会议,符合条件的被选择确认为项目市场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应当向区重建局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市场主体有限制条件的,可取消其市场主体资格。
该规则从多个权利主体到形成单一主体、两方案的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以及最终单一主体的资格确认有较为清晰的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