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区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并按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补偿款。
属市本级支付补偿费用的,区政府应将制定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管。
第十二条 补偿对象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
第十三条 补偿决定作出后,补偿对象不履行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补偿对象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