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委托或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
(二)水库和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范围内的土地,委托或移交水务部门管理。
(三)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委托或移交城管部门管理。
(四)可建设用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辖区国土分局和国土管理所配合实施具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