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屋村,是指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
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礼堂、祠堂、农贸市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纳入旧屋村范围。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建(构)筑物、配套设施不得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厂房及其它生产经营性用房;
(二)《通知》实施后建设的私房;
(三)《通知》实施后建设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四)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的已出让、拟出让或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