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八条【临时建筑用途】拟在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以下用途的临时建设,依法可以申请报建: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建设的临时建筑;
(二)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建筑;
(三)区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以及符合区产业政策导向的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
经批准在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不得影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等内容的实施。相关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依法不影响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该国有已出让土地是否按期动工开发、是否闲置等情形的认定与处理。
禁止在住宅区内增建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