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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

2019-02-28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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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基本原则】;第四条 【工作机制】;第五条 【简化审批程序】;第六条 【棚改建设的房屋用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指挥部】;第八条 【区住建局】;第九条 【区城市更新局】;第十条 【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第十一条 【区土地整备局】;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第十三条 【街道办】;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申请方式】;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主要流程】;第十八条 【规划领控】;第十九条 【强制及退出机制】;第二十条 【前期服务机构及实施主体预选库】;第二十一条 【全程监管】;第二十二条 【信访维稳职责】;第二十四条 【依职权启动方式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五条 【开展前期工作】;第二十六条 【项目概念规划】;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第二十八条 【意愿征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九条 【改造意愿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处理】;第三十条【棚改计划的报批】;第三十一条 【棚改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棚改计划的处理】;第三十三条 【纳入土地征收和整备计划】;第三十四条 【同步纳入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 【编制棚改实施方案】;第三十六条 【实施主体的确定方式】;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的确定】;第三十八条 【棚改专规的编制】;第三十九条 【专规报审】;第四十条 【专规未通过的处理】;第四十一条 【土地、建筑物信息汇总、核查】;第四十二条 【被搬迁人比例不足的退出机制】;第四十三条 【搬迁补偿方案】;第四十四条 【搬补协议的签订及备案】;第四十五条 【不能达到 95%的】;第四十六条 【签约率达到 95%时的处理】;第四十七条 【启动行政征收】;第四十八条 【启动查违程序】;第四十九条 【委托注销权属证书】;第五十条 【搬离清空时限及义务】;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第五十二条 【拆除批准及备案】;第五十三条 【拆除、权属注销】;第五十四条 【后续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地价测算】;第五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的费用负担】;第五十七条 【解释及配套文件】;第五十八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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