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更新条例》第三十条“区城 市更新部门应当在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核实阶段组织区规划土 地监察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 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的有关要求,加强城市更新意愿 核实工作与搬迁补偿等后续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 新有序实施,特制定我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历史违建物业权利 人核实工作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