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 建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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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本细则适用于宝安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城市化历 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 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 处理确认。 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违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施行时的状态封顶后依照本细则处理。存在下列 情形的,不纳入本细则处理范围: (一)2009 年 6 月 2 日以后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二)住宅类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三)属于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涉及军队房产的; (五)已出让国有土地的权属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 的; (六)涉嫌违法的临时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