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落实市“强区放权”事权下放精神,增强我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的决策权和执行力,合理统筹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等多方利益,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及土地整备工作开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号)《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在保障政府房屋征收工作需要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社区”)发展,经社区申请,并承诺按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利益统筹的,可选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方式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