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促进文明 施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深圳 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宝安区范围内(光明、龙华新区除外,下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批准、 施工备案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等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