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和《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2004]49号),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