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行为,贯彻和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市政和公共设施配套,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宝安区城市化步伐,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旧城、旧村改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完善配套、有计划分阶段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旧村改造(以下简称旧改)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旧城、旧村进行成片整治、改造的行为。旧城、旧村指宝安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等。 旧村改造以自行改造为主,市场化改造为辅。自行改造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改造,鼓励以村委为单位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