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征地拆迁返还用地统建项目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可选择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可按照《关于规范合作建房审批业务的通知》(深国房〔2006〕753号)规定申请与开发商合作建房,也可和政府合作建设。
(二)属已划定统建用地的纯未建房户的统建项目的。为解决原村民统建项目建设资金缺乏问题,同时解决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用地问题,将纯未建房户的统建住房建设与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统一规划、捆绑实施。对于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可提供一定数量拆迁安置用房的未建房户统建项目,其中未建房户的统建住房可由区政府先垫资建设,区拆迁安置用房由区政府投资。
具体做法:利用已经划定的未建房户的统建用地,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等办法,除满足未建房户的住房需要外,规划设计一定数量的住房用于安置重大项目拆迁户。未建房户的统建住房建设资金可由区政府先垫资,建成后以成本价出售给原村民(按每户建筑面积480平方米计)收回建设资金。拆迁户安置用房建设资金由区政府从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中安排,建成后由各街道办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