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社区党委研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上报的城市更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出具是否同意开展计划申报工作的审查意见,向街道办事处报备,抄送城市更新局,并及时回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