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计划申报主体】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规定的计划申报主体,可以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属于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由非旧住宅区部分申报单位与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共同申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