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和社区综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留用土地指标管理,明确留用土地指标的落实方式,根据《关于原特区外 村办学校土地房产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深规土规〔2018〕2 号,以下简称《村办学校处理意见》)、《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 筹项目管理办法》(深规土规〔2018〕6 号,以下简称《利益统 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