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区城市化建设资金需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