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生效法定图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
第四条 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应当遵循规划先行。
第五条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容积率调整后继续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
第七条 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
第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变更土地用途。
第九条 生效法定图则将已出让未建用地规划为多个不同用途地块。
第十条 已出让未建用地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一致。
第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约定用地面积但未约定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年期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应当依法完善相关处置手续并缴纳地价。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受理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申请。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在公示时应专门就变更或调整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已出让未建用地经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
第十九条 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地返还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等涉及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已出让未建用地经派出机构按照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