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
(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
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
(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
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
(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
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
(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
地方案图。
第七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和城市化转地同步进行。对于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核定的
非农建设用地选址建议方案,继受单位不接受的,不影响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及城市化转地工作
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并按照“工业进园、住宅进区”原则
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