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返拨地价款是指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福田区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的改造实施主体依规向市政府补缴地价后,由市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即市财政20%,区财政80%)返拨给区政府的部分。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向市政府缴纳地价后,股份合作公司报送相关地价缴纳完成材料至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再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将材料报区财政局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向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激励专项资金申请。
申请事项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牵头办理,并提请区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后,汇总各部门意见上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再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按程序将返拨地价款的40%拨至申请单位。
政府统筹资金可用于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与城中村城市更新相关的费用。实施细则规范了各部门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