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国有出让土地,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规划用途,参照公告基准地价结合年期修正系数给予货币补偿。临时占用企业单位行政划拨(非市政)或历史用地(绿本《房地产证》或其他用地批准文件),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规划用途,参照公告基准地价扣减35%后结合年期修正系数给予货币补偿。临时占用市政用地、事业单位行政划拨用地及政府储备用地,不予补偿。
临时占用市政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投资的绿化及其他构筑(附属)物,在施工完成后进行重建(植),需要迁移的由临时占地单位进行迁移或补偿迁移费用。对停车位已进行补偿的,停车位所占土地不再另行补偿,停车位面积按实际面积或《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进行计算。地上建筑物补偿包括建筑物及其基底所占土地的补偿。
生产经营性物业在施工通告发布前3个月已取得《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给予补偿。因施工需对房地产的局部进行临时拆除的,临时占用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尽量进行重建,对确实无法重建,且房地产局部被拆除后整体仍能达到安全使用功能标准的,可给予补偿。